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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外部人员报销费用的合规性判断
首先,我要实事求是地和您说,您所需要的针对这个问题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文和司法解释,大概是没有的。只能适用一般条款进行理解。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如上所述,若为“外部人员”,如何能够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呢?这就需要证据;当然,证据并无列举,原则上能够证明“相关”即可。至于账务处理,若能证明“与取得收入相关”,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比如管理费用)。
可以抵扣。
支付财产保险,并非不得抵扣情形。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
如果认为虚列成本,你只有发票,没有出入库记录,不容易证明业务真实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合伙企业收到的利息性质的收入,是由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缴纳个税的。
对于合伙企业收到利息,应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