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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加计扣除吗
可以。
具体相关政策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这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同处理,互相并不影响。
可以,境内委托研发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取得委托研发费用票据,可以按实际发生额80%加计扣除
按照您的描述,“机器设备进行了功能的增加或改造”,则并未形成新的独立资产,单独确认资产并计提折旧,个人以为并不准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处理,将此价值并入原固定资产,重新计算折旧金额。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可以按照规定加计扣除。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加2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若符合上述情形,则可依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否则这个情况就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