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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怎么理解实际接受方并适用零税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是指纳税人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任何接受方不能位于境内。首先,服务合同必须是和注册在境外的单位或居住在境外的个人签订的,款项、发票的相关信息应当与合同一致;第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对象不能包含任何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境外单位在境内成立的分支机构。例如,境内A公司和境外B公司签署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及其全球各地分支机构,包括中国大陆的分支机构提供外包离岸服务,由B公司总部付款。虽然合同签署方和资金支付方均位于境外,但是此项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包含了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完全在境外,因此不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是指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无形资产不应当在境内使用。例如境内纳税人为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研发服务,形成非专利技术,则对于此项技术,境外单位、个人既不应当直接在境内使用或由分支机构使用,也不应当许可他人在境内使用,否则即不满足“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条件。
三、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无关,是指服务的标的不能是位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例如境内纳税人为境外单位、个人出口到中国境内的货物提供检验服务,或为境外单位、个人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提供设计服务,均不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最好不要在同一个合同中,分别签订合同。
我的理解是可以的,因为税前扣除三险一金的标准是不超过缴纳当地标准的部分就可以,虽然超过A地社保和公积金上限,但是在A 地参保的。
1、消费者去门店消费,应该取得门店开具的发票,按照您的描述,应该开具你公司抬头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支付的劳务费,个人如果按次取得金额不超过500,可以开具收据给你公司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该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但实际如果只有100元,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时金额为0 ,实际是不需要纳税的,但申报必须要做。
软件的著作权转让应属于转让著作权,不属于技术转让,不能免征增值税,需要按照转让“无形资产”中的“著作权”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