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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服务发票,备注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既然乃是“电子税务局自带的选项”,则从中据实选择即可,无需纠结。
按照上面描述的情形,应当是属于广告服务,这与推广平台类别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同时也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使用报销,因为乃是“个人发票”,需要纳税调增。
当然,您也考虑采取通讯补贴方式,将之纳入工资薪金发放,则无需取得发票,也可作为工资薪金进行税务处理。
如上所述,乃是一般销售货物行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