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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减资涉税问题
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从增值税抵扣凭证原则来讲。
通常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乃是法定抵扣凭证。而对于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乃至铁路电子客票等,则须有特殊列举方可。
那么,我们回到铁路运输上来,其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毫无疑问;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这个属于特殊列举,自然也是可以;
(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样,也是因为特殊列举,方可抵扣。
也就是说,对于国内旅客铁路运输,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三类凭证可以抵扣。但是,这儿有个极其重要的前提,必须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那么,这儿我们需要引入一个文件。
“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退票费属于“其他现代服务”,不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其并不适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特殊列举之抵扣凭证。即,退票费只适用于一般规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而不适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抵扣凭证的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发生。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若形成无形资产,则为资本化;否则费用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