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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研发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铂略用户70619941
提问于 2025-05-13 14:21
若上述民办非企业也取得应税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确实发生研发费用,所支出的上述材料费、人工费等,可以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当然,有个前提条件需要和您说一下,即研发资金不能适用不征税收入才行。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比如说,这个装修费截止上月,摊余值310000元,假如每个月摊销10000元。那么,您转让的时候,不可能留下一块砖、一面墙不卖吧?您不可能只卖300000元,留下10000元(即上述“一块砖、一面墙”)吧?也就是说,您要么月初已经摊销完成当月(这是常规做法),那就卖300000元;要么就卖310000元,不可能再留下10000元单独摊销呀。
不会的,A 股东是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纳税是A 的责任,不会影响到新的股东及被投资单位。
税法对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用的“发生”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计提未支付”本身没有问题。
但是,税前扣除还需要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您“计提未支付”的利息,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