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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店积分兑换自营商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和需要缴纳那些税金,计算依据是什么,计税政策是什么?
在积分的形成过程中,需要剥离出“预收账款”。比如,销售10000元,则给出10000积分,并可兑换299元商品。那么,收到100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9701
预收账款 299
那么此时
借:预收账款 299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299
借:主营业务成本 69
贷:库存商品 69
至于发票,随上述确认收入分别开具,这样最为准确。
“民非企业救援队”是“我们”,
“别人”是“对方”,
是这样吗?
您上面所讲“本年折旧额90万”怎么算出来的?
若无需归还,则可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或者通过“递延收益”科目过渡,分期结转“其他收益”科目。
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是否缴纳增值税,在于此项资金是否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直接挂钩。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您可根据上述三个条件自行判定一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作为不征税收入,则相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用于研发也不能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