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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疆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最新的增值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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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5-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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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2025-05-15 15:05

    1、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小微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4、新疆地区优惠政策较多,不知您需要哪方面的?您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电子税务局「政策速递」模块或拨打0991-12366查询;比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27号

    5、增值税最新税率表:https://www.shui5.cn/article/e0/54356.html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无偿划转的性质是什么呢?或者说,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房产

      贷:???

    贷方科目是什么呢?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5-05-15 10:1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一、增值税

    相关文件:财税〔2016〕52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文件:财税〔2010〕121号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相关文件: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件:财税[2009]70号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5-05-13 14:56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您可根据上述三个条件,据实判定一下。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5-05-13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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