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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珠宝库存全退回瑞士总部,做账时需要附上库存表嘛,其账务处理如何操作?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5-28 11:42
做账时可以附上库存表。
由于您并没有详细的说明贵公司的性质,所以具体的会计处理我分两种情况进行表述,您对号入座进行选用。
1、运回瑞士后,可以在中国办理出口退税的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按照能收取的瑞士公司的退款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按账面价值确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按增值税税率和退税率的差额以及销售额确认)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按能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确认)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2、运回瑞士后,不能在中国办理出口退税的,
借:应收账款 (按照能收取的瑞士公司的退款确认)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按珠宝的账面价值确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退回的珠宝的进项税确认)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
企业房产对外出租,按照租赁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房产税,还要按租金缴纳房产税。
超过183天也算。
相关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不可以,可以计算个税税前扣除的仅限于个人承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