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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关联方费用垫付
书白君
提问于 2025-05-29 10:44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支出方可税前扣除,即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如上所述,若为国外母公司费用,则国内子公司不应税前扣除。
按照您描述的情形,不涉及代扣代缴税款。当然,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相关规定,“25年汇缴目前数据看下来,汇缴之后是小微”,则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而由于“25年底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则2026年7月1日之前不能享受。
业绩分成费属于什么性质呢?如果是管理费用的组成部分,就按照管理服务费纳税,取得子公司开具发票税前扣除。
分公司确认营业外收入,母公司确认营业外支出。由于分公司并非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与总公司汇总计算,所以此业务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