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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预付卡核算及涉税处理
A公司
1.发行预付款赠送给客户,需要给客户开具"预付卡销售或充值"税目的"不征税"发票
借:管理(销售)费用
贷:应付账款
2.向B公司结算,B公司应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B公司
向持卡人提供货物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收到结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这种业务场景,是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是合规的,参考2016年53号公告
如果您满足加计抵减政策,取得的合规增值税专票都是可以做加计抵减的
根据您的描述你母子公司之间没有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销售价格,有可能被税务认为价格偏低不具有合理理由,进行纳税调整。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这个最多作为附件,单独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行的。
一、最好要求平台提供发票。
二、因为金额比较小,没有发票也行,但要有收款凭证,并且收款凭证要有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相关依据可以查阅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