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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付汇,境外供应商在华工作人员为0,无须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内企业是否需要留存资料备查?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于服务(劳务)而言,则依据服务(劳务)发生地而定。那么,您需要提供资料所证明的事项就是,能够证明相关服务(劳务)发生于境外。至于具体资料类别,这个没有限定,只要能够证明发生于境外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