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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个人)为企业拍摄产品宣传视频,并在博主自己的账号上发布,为对方进行推广,请问开发票时服务明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6-03 11:49
应当开具“广告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推荐优先选择“广告服务费”,因其直接对应推广业务本质,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的“广告,展览,影视,录像”等劳务报酬范畴。
不可以的,首先需要确认的是谁对消费者开票,也就100的收入谁来确认,因为对外实现的100的收入。假设对方确认100收入,如果你方收30,需要给对方开具30的发票。
选择税收编码就应该是旅游服务,只不过发票显示是生产生活服务,如果下载导出发票,看编码是旅游服务,就无需换发票。
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所以一条生产线如果包含多个设备,且可以单独有使用价值,应该分别核算,各项设备如果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可以单独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