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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谁来开具发票,要基于税法规定,而不是“合同约定”。
如上所述,既然“总公司签订合同提供服务”,必须由总公司开具发票。
而若A分公司提供服务,则必须由A分公司开具发票。至于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为了分清责任、便于核查,理应修改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条款。另外,收款方与实际提供服务、开具发票者不符,亦应附以授权协议等资料。
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开票),并无必须要求一致的说法。既然分公司开票,只要能够准确计算纳税,那(是否独立核算)其实也没啥大的影响。
发票开具的基本原则,乃是与事实完全相符。
如您所述,税率一样,金额合计也是一样,且商品名一样。因此大致而言,应当问题不大。当然,这样“单价固定”,于这一栏次,或者有点瑕疵;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叫“法人”,公司本身就是“法人”)与公司属于不同主体。公司“法定代表人”销售货物给公司,与路人甲、张三、李四销售货物给公司,原理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