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统收统付有无税务风险?
个人理解,如果业务真实,且留存合同等必要资料,即使三流不一致,也没有太高风险的。
注意合同体现代收代付事项,会计核算分别核算收入总额,支出总额,然后单独收取手续费,不要差额支付。如果客户需要发票,需要销售方开票,不能代收代付方开票。
客户和销售方的合同中不提及代收的事,但实际由代收方收款,这个就是典型三流不一致了,又没有依据支撑,风险会很大。
代收方和销售方单独签订代收协议可以理解为提供一项服务,我觉得可以,但前提是客户和销售方的合同中也需要明确代收的事才能证据链充足,代收一般是具有金融牌照平台,有一定资质要求,否则属于违反了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具体您需要咨询一下律师,但从税收 角度没有资质要求,做了什么事按对应税率纳税就可以。
利润形成之时,公司需要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享受5%实际税负)。将(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给股东,则需要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您说的是您是购买方?应该由销售方支付运费吗?如果是这样发票不能开给你,否则理解就是您公司承担运费了。如果要回,现在可以协商从给与销售折扣方式收回了。
一、如果保险乃是“团体”缴纳,并未量化至具体个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既然并未超过工资5%,可以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