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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把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因为B公司的净资产为负数,0元转让,C公司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如上所述,既然“0元转让”,则初始投资成本为零,无需账务处理。或者确认“长期股权投资0元”;或者辅助账登记备查即可。
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开票),并无必须要求一致的说法。既然分公司开票,只要能够准确计算纳税,那(是否独立核算)其实也没啥大的影响。
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叫“法人”,公司本身就是“法人”)与公司属于不同主体。公司“法定代表人”销售货物给公司,与路人甲、张三、李四销售货物给公司,原理是一样的。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谁来开具发票,要基于税法规定,而不是“合同约定”。
如上所述,既然“总公司签订合同提供服务”,必须由总公司开具发票。
而若A分公司提供服务,则必须由A分公司开具发票。至于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为了分清责任、便于核查,理应修改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条款。另外,收款方与实际提供服务、开具发票者不符,亦应附以授权协议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