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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供应商给新加坡客户提供设计服务,中国供应商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吗?中国员工去不去新加坡当影响吗
中国供应商给新加坡客户提供服务,新加坡客户是购买方,未取得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啊。
支付货款并没有取得收入,不需要代扣代缴。
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代表的是俩个公司,我理解如果具有代表权限,不会因为是同一个人而在税收角度产生影响,正常按交易实质纳税就好,至于银行是否有其他要求,您最好和办业务的银行详细确认一下。
按照上面描述来看,这应当属于设计服务。由于此项服务的标的,乃是境内销售的设备,因此个人倾向于这属于境内服务,因而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佣金手续费,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业务或推广营销而收取的报酬。佣金手续费的特点是与交易结果挂钩。
2.对外支付备案。
a.进出口贸易佣金:通常计入货物成本,常见场景为境内A公司委托境外B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获得客户订单,A公司按照成交情况支付给B公司一定比例佣金。这种情况下,支付给B公司的款项属于货物贸易下的进出口贸易佣金,无需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备案。
b.劳务佣金:在实务工作中也会遇到 “佣金”是为进出口商品开拓市场而发生的费用,会计核算上通常计入营业费用,则其实质为一项劳务/服务费用(“劳务佣金”),需要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备案,并进一步判定是否应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3.如果是劳务佣金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该项佣金劳务的发生地进行判定,如果境外单位未派人入境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不在境内,其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佣金劳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进入了中国境内,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增值税
劳务购买方(支付佣金的一方)是我国境内企业,那么该项佣金劳务可能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劳务性质的佣金完全是为了出口市场服务,有机会被认定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