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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5号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虽然您说的情况和上述文件不完全一致,但从性质理解我认为应该缴纳个税,但当时按其他所得纳税,新个税法取消了其他所得,并入偶然所得纳税。
上述个人理解,建议和主管税局确认一下。
虽然支付给法院,但作为地产是支付方,代扣代缴义务还是地产的。
是的,扣除6万元。
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60000)×10%-2520=1480元
这个金额与“支付公司代扣代缴个税”比较,多退少补。
比如说第一项,“闭合矫正术”,表格的意思是说,“特殊缝线”不属于“闭合矫正术”。那么,对于“特殊缝线”所收款项,如果《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另有列举且价格合规,则符合免税条件;否则不能免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当转出于所属期间,即2024年10年。因为增值税乃是按照期间计算(一般纳税人通常按月),以当月销项税额减去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既然2024年10月进项税额存在不得抵扣情形,自然应当于2024年10月期间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