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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个人认为,这个情况需要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否需要纳税,关键在于事实。如上所述,“实际使用他们的土地”,因此作出上述回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如上所述,只是模糊描述“公司投入”,况且该手机乃是“员工用佣金自行购买”,不宜认定属于公司资产;反过来讲,如果手机是公司的,难道购买手机的“佣金”也是公司的?照这么说,那员工没有赚到佣金呀。(比如说,员工在公司上了一个月班,领了10000元工资,用这10000元买了个手机,然后公司说这个手机是公司的,那不是员工没有领工资吗?)
24年计提所得税费用30万
借:所得税费用 3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万
25年1月实际缴纳所得税31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1万
贷:银行存款 31万
25年5月收到2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款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0.5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万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5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5万
无论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资产计量,都是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如上所述,既然所谓“200万”无需支付,则其不应构成固定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