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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跟用工单位直接相关的在用工单位来报销是比较合适的,但如果双方约定所有的费用都由劳务派遣公司来承担,然后劳务派遣公司在向用工单位来收取的情况下,由派遣单位来进行报销也不是不可以。
总分公司是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所以分公司列支工资和社保最终是要和总公司汇总的,所以我理解即便产生收入小于成本造成亏损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和税务部门进行解释的,分公司只是服务部门,不产生收入,所以出现类似情况。
总公司支付工资和社保,只是资金流转,双方挂往来就可以,因为本来就是一个法人主体,不能一个做收入一个做成本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令第784号)第二条: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也就是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最晚于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
是否签订了合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