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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采用差额结算的收付汇方式,请问影响出口退税吗?
财务小张
提问于 2025-06-23 14:09
根据您的描述,您的差额结算方式,存在几方面的风险:
1、退税审核受阻,税务机关要求收汇凭证与报关单一一对应,但贵司的处理存在差额,很可能退税被暂缓或拒绝;
2、关联交易定价被税务机关质疑;
3、长期大额差额可能触发外管局现场核查,如核查 不通过,企业很有可能会被降级。
若退税已受阻,建议补交《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关联方定价的交易文档,报送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第一个问题
正常状况下,只有自己实际拥有的货物(即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才能将该货物进行出口。不具有货物所有权的货物,想要办理出口,应当获得所有者的委托(即代理出口)。所以,对于贵公司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拥有的产品,你公司想办理出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达到目的:
1、从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购入该产品,然后办理出口
2、接受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的委托,将其拥有的该产品出口到境外。
第二个问题: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申报免退税时,应当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3目、第5目所列资料。
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旧货品不可以出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第三个问题:
旧货品按照“免费样品”申报出口,被税务局要求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合理。
会计处理为:
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实,关键不在于适用文件——固然,2024年业务不适用2026年文件,但当年适用的财税〔2012〕3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也是一样的。现在税务局让你们退回退税,可能当时原本就不符合退税条件,比如涉及挂名、虚开等,具体原因您需要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下。
不可以申报抵扣。因为“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相关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但是可以参与计算退税。(当然,若有内销,产生销项税额,则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