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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这个存在一定涉税风险。道理很简单,发票抬头是个人,如何能够证明这是公司的费用呢?反过来讲,如果这个发票可以,那个人其他发票行不行呢?所以说,多地税务机关认为,个人抬头发票无法认定为企业支出,一般不予税前扣除。谨慎起见,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分公司可以作为职工福利。因为分公司本身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这是要并入总公司一块儿计算企业所得税。
但是,母公司给子公司货物(包括上面所说的“酒”),这要视同销售给子公司(因为母公司、子公司乃是两个独立主体)。当然,子公司再发给员工,可以作为子公司职工福利了。
如果扣下员工承担部分,那么工资表放在“代扣款项”之类项目里即可,与扣下当月社保一样,就是金额不同。比如应发工资10000元,扣当月社保1000元、以前月份社保2000元,那“代扣社保3000元”即可,实发工资就是3000元了。至于单位承担部分,这个不体现在工资表上。
既然明确注明“不作为报销凭证”,那当然不能以此入账、税前扣除。当然,换句话讲,那这个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就要另外给您开具报销凭证呀。您可以沟通一下,或者可能这里面有这个理解方面的歧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