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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履约支付给境外客户的履约保函兑付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Merry Adolph
提问于 2025-07-08 16:30
一、境外公司是否涉及代扣代缴税费
1、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合同未履行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境外公司取得赔偿款不属于应税收入,国内公司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以下原则划分:(一)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二)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财产所在地确定,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三) 股息红利所得,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 利息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五) 租金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七)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境外B企业未在境内提供劳务也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赔偿所得归类在前述的其他所得,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并未确定该类所得若境内企业实际负担或支付就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
因国内公司违约而导致的违约赔偿,这个违约赔偿与境外经济活动相关,理应认定发生地在境外,虽然支付方在境内,但应属于境外所得,因此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二、境内兑付境外银行履约保函
1.增值税:境外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履约开立保函收取保函费,属于境外单位向境内购买方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境内企业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境外银行取得的保函费收入,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境内企业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购入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不能抵扣增值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只有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情况下用于个人消费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法对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俩个以上不同税率的,按应税交易主要业务确定税率,另外2026年13号公告还明确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以货物销售为主要业务确认税率。
所以您说的这个业务要判定一下到底是不是以货物为主的销售行为,还是以工程为主的一项业务行为。如果是以工程为主的,那么就可以按照9%开具发票,不管你的进项是多少。
一般情形(构筑物):根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天然气管道等市政管道明确归类于“构筑物”中的“市政管道”。对于工业企业而言,厂区内的燃气管道往往作为房屋或构筑物的附属设施存在,起到输送能源的基础配套作用,因此在实务中多数税务机关倾向于将其认定为构筑物。
根据财税〔2018〕54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等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既然燃气管道通常被界定为“构筑物”(属于广义的建筑物范畴),就不属于上述政策中的“设备、器具”范围。因此,即使单项价值不超过500万,也不能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而应按构筑物的相关规定(通常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计提折旧。
燃气管道的铺设、安装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安装服务”或“其他建筑服务”。施工方开具“建筑工程燃气管道工程”发票,符合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建筑服务的定义。开票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