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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代垫代垫子公司装修款
夏真酱
提问于 2025-07-29 15:22
个人理解最好的方式,是发票暂时不开,待被投资企业有了名称之后再补开发票,资金可以由母公司垫付。如果开具未母公司抬头发票,在子公司税前扣除可能有的地方税务部门认为是不符合发票管理相关规定,不能税前扣除。
另外,某些地方可能允许这样做,比如: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明确: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从“景区开票给携程,携程开票给游客”描述来看,这确实属于“转售服务”,并非佣金(若为“佣金”,则是景区直接开票给游客,然后提取一定比例另行支付给平台)。景区并未少缴增值税;当然,平台则需要全额(而非单依所谓“优惠6%”)作为计税基数。
工资部分以工资表,社保部分以社保缴费回执,同时加上对方结算凭证共同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分公司确认营业外收入,母公司确认营业外支出。由于分公司并非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与总公司汇总计算,所以此业务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