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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与进口货物相关。若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如支付的费用仅用于境外研发、品牌推广等,未直接关联货物本身),则无需向海关申报缴税,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要有货物进口,否则海关不会就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二、是否构成销售条件。若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例如,不支付该费用则无法购得货物或无法以合同约定条件成交),则需向海关申报缴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构成协助的特许权使用费)(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构成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及例外)(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谢谢,有问题再联系
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相关资金流水(您不可能支付现金吧)可以作为辅证。
采购时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水果则按照9%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对于这个问题,若要严格来讲,会计科目方面或者尚可推敲。但是既然您的问题乃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则其实债务重组、现金折扣并无差异。比如销售100万,实收了95万;则增值税销售额皆为100万,而企业所得税则是确认为“100-5”(无论此5乃是债务重组还是现金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