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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注意: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相应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三)购进的贷款服务以及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四)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五)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六)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
(七)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八)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抵扣项目如上所述。您列示的发票都可以抵扣。
如您所述,既然“对方”确实耗用了公司的电,并向公司支付电费,则公司如实开具电费发票给“对方”,那就是正确的。
首先,有个基本原则,谁销售(就是工程谁做),谁开票,这个没有任何特殊情况。也就是说,所谓“客户要求开发票”,他只能向公司要求;但是,公司已经注销了,他已经没有要求“对象”了。这个没有任何补救措施——我是说不能补开发票。
当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对方可以用公司注销证明、相关合同协议、非现金付款流水(前提是给您付款)代替,但增值税肯定无法抵扣了。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如果想报销,需要证明与企业收入相关,否则的话可以报销,但所得税需要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