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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专项储备的问题
内蒙古路桥张亚东
提问于 2025-08-06 15:08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基本原理,主要基于事实进行核算;即便计提金额之估计、判断,也是基于事实。也就是说,关于计提基数乃至跨年计提调整,于会计处理妨碍不大。
我需要特别提示一下税务处理。这个也非常简单,无论会计怎么计提,税务处理(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能是实际发生(而不是计提)的金额。
这个情况,或者民政给您出具收据,或者您要回当时给民政所开收据、重新按照退款之后金额开具,或者您开具红字(负数)收据以冲销之前给民政所开全额收据并有民政相关确认。总之,最终收据金额应与实际收款金额一致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建议您据此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另外,若已全额开具发票,或者已全额收到租金,则增值税一次确认,这是没问题的。)
原则上,这构成与培训相关的成本费用(事实上,作为成本或者费用皆有道理)。细分来看,这种奖品,还是一种鼓励性质,且与培训收入、培训服务并无必然挂钩、联系,因此作为“销售费用”更加准确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