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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专项储备的问题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基本原理,主要基于事实进行核算;即便计提金额之估计、判断,也是基于事实。也就是说,关于计提基数乃至跨年计提调整,于会计处理妨碍不大。
我需要特别提示一下税务处理。这个也非常简单,无论会计怎么计提,税务处理(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能是实际发生(而不是计提)的金额。
印花税不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直接支出。它是一种行为税,是对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收的税种,与资产的建造成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同样一个业务应该开具税目税率相同的发票,否则您取得13%的发票,开具的是9%的发票,显然不正确。
个人认为,需要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