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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转包给关联公司执行,关联交易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铂略会员70584163
提问于 2025-08-06 17:48
如您所述,这儿涉及两个环节:
一、您公司向境外公司销售“软件技术开发”服务,这个环节已经进行了免征增值税备案。
二、关联公司向您公司销售“软件技术开发”服务,显然,这是一项境内销售服务,不能免征增值税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没有“同一项业务,不能重复申请免税的这种说法”。但是,比如“技术开发”,要么关联公司开发,要么您公司直接开发,不可能开发两次呀。
发票开具基本原则,乃是“据实”。如上所述,开具小数并不合适,也不属实。个人以为,前期几次开票之时,数量之处可以空着或者以“***”、“——”之类代替(事实上,这才与事实相符);而到最后一次开票时,则将数量开具为整数。同时,发票备注可以注明相关情况,或者另附说明或者协议、订单等。总之,能够真实反映情况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建议您据此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另外,若已全额开具发票,或者已全额收到租金,则增值税一次确认,这是没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