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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转包给关联公司执行,关联交易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铂略会员70584163
提问于 2025-08-06 17:48
如您所述,这儿涉及两个环节:
一、您公司向境外公司销售“软件技术开发”服务,这个环节已经进行了免征增值税备案。
二、关联公司向您公司销售“软件技术开发”服务,显然,这是一项境内销售服务,不能免征增值税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没有“同一项业务,不能重复申请免税的这种说法”。但是,比如“技术开发”,要么关联公司开发,要么您公司直接开发,不可能开发两次呀。
纯赞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做纳税调增缴纳所得税即可,没有其他税。
不可以。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开具什么发票,在于税法规定,而非“甲方合同要求”。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与法律不符的,则其约定无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也就是说,对于上述业务,应当分别货物(纲结构件,13%)和安装服务(9%)开具发票。
你是事务所的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是公司内部审计团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