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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监控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8-26 08:53
一般会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负率指标
增值税税负率=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的实际销售收入×100%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个人理解,这个指标并没有对外发布,是税务系统根据同行业数据计算参考的数值,企业按实际业务进行增值税和所得税核算即可,不需要为了所谓的税负率来进行额外操作,如果真实情况高于或低于税务指标,真实的业务做出解释就可以的。
没有金额限制,只要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都可以加计扣除。
加计范围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既然已经全额确认收入,则此时“会员用积分兑换商场停车券”,乃是之前所付价款应得利益,无需重复确认收入,也无需另行计提增值税。也就是说,此时无需另做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基于事实,并且依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事实上,是否减资,是由股东会决定;而后续工商变更,则为法律形式。由此来看,减资账务处理于股东会通过来做,并无太大问题。另外,需要提示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形式在12月尚未完成减资(工商变更),需要考虑对外承担的相关责任及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