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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开票实操问题
开在一张票还是分别开具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开具对于销售方没有什么影响,但对于发票的取得方在进项抵扣方面有一定影响,
比如:津国税流[2000]1号:凡价外费用与货物的销售额分别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可以进行抵扣;如果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发票,脱离了货物,则不能抵扣。
价外费用如单独开具专票情况,能否抵扣就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开具同一张发票,可以在备注栏注明价外费用相关信息(非必填项,企业根据需求)。
虽然不合规,但如果能保证全部转回,我理解没有隐匿收入的嫌疑,也不是不可以。
但最好留存所有收款和转账的记录,以备核实和证明。
但强烈建议您最好不要这样做。
C只是一件被转让的“商品”,本身不涉及税。
A只涉及股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但由于无偿转让,且印花税就应税凭证计税,无核定征收一说,故税额为零。
B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同上,为零。
企业所得税方面,应以净资产公允价值为股权转让收入,以股权成本(通俗来讲,就是当年实际拿到C多少钱)作为股权转让成本,并将上述收入、成本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全额抵扣。这儿有个减法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上面两个文件合起来,即可得出:共用之上述固定资产,可以全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