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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若因搬迁发生运费,应当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其中涉及“技术服务”,可开具相应技术服务发票。
既然乃是“拆卸设备,搬到另一个地方又装上了”,那么就应当开具“拆卸劳务”、“安装劳务”才可以的。如果其中涉及“技术服务”,可开具相应技术服务发票。
是否计入销售费用,关键在于是否“为销售而发生”,而非“一定达成销售”。比如广告宣传费,能卖多少,这也是不确定的。
因此,上述情况,作为销售费用是合理的。
如上所述,我认为可行,符合税法规定,其处理也与事实相符。
既然“我司和供应商有抵扣协议,与客户也有抵扣协议”,则“供应商开红字发票给我司,我司开相应金额的红字发票给客户”是对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可以作为职工福利。
二、职工福利需要整体计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需要纳入工资薪金所得;
(二)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