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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和分公司资金往来
犁依风
提问于 2025-09-06 11:05
你确认一下是总分公司还是母子公司?
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主体,款项需要借贷方式,不能拨款,无偿借贷目前增值税有视同销售风险。
总分公司情况下,分公司资金一般就是总公司拨付的,可以拨付并通过往来科目挂账。
那就还是分公司,分公司没有注册资金,分公司运营资金可以来源于总公司拨付。
发票开具基本原则,乃是“据实”。如上所述,开具小数并不合适,也不属实。个人以为,前期几次开票之时,数量之处可以空着或者以“***”、“——”之类代替(事实上,这才与事实相符);而到最后一次开票时,则将数量开具为整数。同时,发票备注可以注明相关情况,或者另附说明或者协议、订单等。总之,能够真实反映情况即可。
这个情况,或者民政给您出具收据,或者您要回当时给民政所开收据、重新按照退款之后金额开具,或者您开具红字(负数)收据以冲销之前给民政所开全额收据并有民政相关确认。总之,最终收据金额应与实际收款金额一致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建议您据此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另外,若已全额开具发票,或者已全额收到租金,则增值税一次确认,这是没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