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国内国内出口到蒙古,蒙古国货代提货,国内企业出口退税申报需要注意事项?
一、通常出口货物通常需报关离境后才能退税,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企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报关单是退税申报的重要凭证之一,用于证明货物已实际出口。
二、特殊情况。1.启运港退税政策:在符合条件的启运港,货物自启运港运出后即视同出口,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无需等待货物实际离境。例如,浙江省的嘉兴港作为启运港,货物从嘉兴港启运后即可申请退税,无需等到货物在宁波港中转离境后才办理。 2.出口海外仓业务: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若货物尚未实现销售,可先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信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下同)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时应当注意:(1)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当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2)对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进行区分,并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全部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3)纳税人为生产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申报出口预退税;纳税人为外贸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一般而言,若非“列名生产企业”,且不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则此情形不适用退税,可以免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实践中,可能也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视同内销征税处理情形;具体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提货时控制权已经转移,则依照新收入准则,收入即可实现。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提货时应当开具发票。同样,也可适用此时汇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
从a国采购,直接发往b国,不进入中国国境和海关对吗?
这种情况属于转口贸易,由于不进入中国国境,不涉及增值税。贵司根据进货价和销货价的差额,即利润申报企业所得税即可。
不涉及到海关。主要是外汇部门管理,建议直接咨询银行办理流程。
至于这样操作是否会暴露ab 方信息,贵司对中国银行(外汇)不能不能隐藏相关信息。b国客户是否可以从提单等贸易单据获得a国供应商的信息,要看具体业务流程,一般来说,比较难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