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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母子公司,母公司承担所有的销售推广、职能部门人员,子公司负责生产并销售给给母公司,这种情况合理么
这种模式本身并非不可,事实上,好多大的集团,大致也是类似模式;关键在于是否真实。若确实如此运行,并且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关联企业交易申报纳税,那在税务处理并无不妥之处。
既然如此,母公司承担的职能部门人力成本,可以不必分摊。
上述“实收资本—A和其他应收款A”,分别属于A公司的一项财产“股权”和一项对于“某公司”的“债务”。那么,既然A公司已经注销,若其股权并未转移,则某公司可将其结转营业外收入;而若上述债务无需偿还,则某公司可以结转“营业外支出”。
个人觉得应当算进。
相关政策:
“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加计扣除”:
如上所述,母公司无研发人员,自然无法以此申报加计扣除;而子公司却无此资产(母公司申请专利),申报加计扣除也会瑕疵。谨慎起见,此情形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