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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公司借款的管理费和展期安排费是否征税
按照“财税字[1984]35号”文件规定,免予征税范围包括:
一、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和转让股份的所得;
二、在华财产(包括房产)和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
三、贷款给我国公司、企业取得的利息。
而上述“管理费和展期安排费”未在其内。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此问题。
《增值税法》第4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满足“服务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个人”才算境内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进一步明确“在境内消费”的含义,并单列例外——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在境外现场消费的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是否代扣判断标准是依据“劳务发生地”来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属于收入来源于国外,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您好,
1.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未在华设机构场所、劳务又全在境外,不扣缴企业所得税
除了上述两种以外,有些例外情况,例如此外国公司之前在国内已经注册临时税号,按照目前征管实践有可能会视同构成常设机构要求仍扣除企业所得税。
3.您理解可能有偏差。国外支付的费用,是否代垫不影响应税义务。如果本来费用就不涉税的,例如国外的酒店 交通,那么代垫后同样不涉税。如果本来就涉税的,那么代垫也不能豁免。还是要看原始的费用性质。另外,只要代垫,总体上判定都是容易更加不利一些的,因为需要提供原始费用的各项单据天然不便利。
所以备案应该按照原始的费用类比判定,不用考虑代垫这个手续
收到股息 1 年内办理减资,显著不利于香港母公司 “受益所有人” 身份判定,属于税务机关重点质疑的负面信号。分红刚到账就快速通过减资抽走资本金,实质等同于把内地股息短时间内向下一层转移,和 “导管公司代收代付红利” 的典型特征完全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