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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部分税局认为需要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建议最好是跟主管税局确认下。
目前认为需要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原因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对于因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士地规划调整补交士地出让金等原因产生利息,以及因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违约金,形式上均为士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性质上均属于土地使用权承受方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因此,应按《中华人共和国契税法》相关规定计征契税。
需要缴纳。
公司收到股东投资,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需要按照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关于账务处理,原则上可以预估。但是,税务处理(包括发票开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必须如实,即应于实际发生返利时开具红字发票并冲减当期收入(销售额)。当然,这样的话,就会产生税会差异,就需要进行相应纳税调整了。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因此,改扩建后用于房产税计税的房屋原值应为:400万(原值)+ 50万(新增资本化支出)= 450万。
厦门税务曾经有过相关答疑口径,请参考:https://taxdy.cn/h-nd-641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