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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保税业务)是否涉及原材料的进项转出?
JulietOY
提问于 2025-09-15 15:34
关于“原材料”,个人理解,既然属于“来料加工(保税业务)”,则其本身并无“进项税额”,自然也不存在转出了。而对于其他“水电人工”等,若用于免税项目,则不能抵扣,自然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如上所述,开票项目乃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而此“代理服务”(注:正如票面所示,开具的乃是“代理服务”)包含了“杂费”且被税务机关认为乃是“境内”,因而不认可免税。您可据实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无论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皆免征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上述各项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
您说税务部门对供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这个是税务部门的业务吗?税务部门是认为收费价格不合理进行调整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这里强调的是向居民个人供暖可以免增值税,不是强调房屋的权属,应该是收费对象是否是个人,如果是就可以享受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