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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已经抵扣一年的发票,对方跑路导致凭证被税局列为异常,业务都是真实的,也不能抵扣要进项税转出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9-16 08:39
实不相瞒,我不敢说100%,但现实中有99%,这种情况是没有认定错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实际上,税务机关通常不会单纯因为“对方跑路”而将其发票列为异常,而通常是已经证明该“跑路”的所谓“公司”,其实就是一个“三无”、“票贩子”而已,根本没有向您公司销售票面所载货物、服务。
既然您说“业务都是真实的”,那么这个情况,极有可能是您公司实际买了甲公司的货物、服务,却收取了跑路“票贩子”开的发票。
反过来讲,如果您确实购买了“跑路公司”的货物服务,向其直接支付款项,收取其开具的票面记载内容与业务事实完全相符的发票,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如果您是A级纳税人,则可先复核、暂不转出;否则,需要先转出,然后等复核结果。)
没有金额限制,只要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都可以加计扣除。
加计范围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如果收了人家的钱,已经给人家发货或者提供了服务,则应结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若未发货或者提供服务,则可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既然已经全额确认收入,则此时“会员用积分兑换商场停车券”,乃是之前所付价款应得利益,无需重复确认收入,也无需另行计提增值税。也就是说,此时无需另做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