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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已经抵扣一年的发票,对方跑路导致凭证被税局列为异常,业务都是真实的,也不能抵扣要进项税转出吗?
实不相瞒,我不敢说100%,但现实中有99%,这种情况是没有认定错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实际上,税务机关通常不会单纯因为“对方跑路”而将其发票列为异常,而通常是已经证明该“跑路”的所谓“公司”,其实就是一个“三无”、“票贩子”而已,根本没有向您公司销售票面所载货物、服务。
既然您说“业务都是真实的”,那么这个情况,极有可能是您公司实际买了甲公司的货物、服务,却收取了跑路“票贩子”开的发票。
反过来讲,如果您确实购买了“跑路公司”的货物服务,向其直接支付款项,收取其开具的票面记载内容与业务事实完全相符的发票,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如果您是A级纳税人,则可先复核、暂不转出;否则,需要先转出,然后等复核结果。)
如果确为“代收代付”,则电梯公司应当给实际负担方开具发票,而物业公司只是将发票转交而已,账面亦可通过往来科目(比如“其他应付款”)核算一下。
是否合理,还需要据实分析。我举个例子,虽然账面亏损,但是B公司如果有一块地,位置很好,现在已经升值了好几个亿(但是这个升值,在账上是不体现的)。那么,我估计A公司就不舍得1元转让他的股权了吧?所以,需要结合公司资产、负债及其公允价值,进行具体分析。
您好:
通讯费的个税问题是总局下放到各省自行制定规章的。
可以参见之前整理的各地相关规定
各地区福利及补贴相关税收法规和要求汇总
www.bolue.cn/researchesV2/137
如果本省没有规定,原则上企业不能为员工承担通讯费,或者说需要作为计税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