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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我认为仍然可以。为什么呢?我们来看一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这个文件可以看出,资产重组环节,不视为货物发生产权变化(否则就要缴纳增值税了);因此,这个情形仍然可以适用这个政策。
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需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若符合上述条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在此前提下,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不叫“利润总额”)为75万,则应纳税额3.75万元(75×25%×20%);若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则应纳税额6万元(120×25%×20%)。
若确实因为“申报系统差错问题”且此问题确实属于税务机关责任,则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至于扣分、罚款也是不会产生;原因更加简单,没有处罚依据即是不处罚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即上述情形不应适用9%税率,而应当按照13%增值税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