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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燃气费
关于这个问题,有个文件条款请您看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对于这个问题,出租方应当给承租方出具收款凭证或者分割单,承租方以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出租方发票,则属于出租方的凭证,可复印一份给承租方作为附件。
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皆需要“据实”。所以我需要知道实际业务情况。请您补充一下:上述“会议”与“收取注册费”,二者是个什么关系呢?
这个问题的提问主体是哪一方呢?物业公司,还是职工餐厅所在的企业?
哪一方给哪一方钱,哪一方给哪一方“开6得发票”?
非全日制用工无需缴纳社保。参考文章:(来自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足够权威,可供参考。)
https://rsj.sh.gov.cn/trdhy_17355/20221214/t0035_1412310.html
劳务派遣用工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单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无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