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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我单位在经营中存在以下情况,A、B两企业均为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A企业拟吸收合并B企业,B企业此前持有自行开发取得软著登记证书若干项,在吸收合并重组完成后,原持有软著的B公司注销,承受其软著的A企业能否以此作为自行开发的软著,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因为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后,原來B企业的软著会变更到A名下,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取得方式一栏,已不能再填“原始取得”,而变更填为"继受取得"方式,由此和财税[2011]年100号文件中自行开发的规定存在字面上的差异,所以想确认A企业能否以"继受取得"软著方式对该类软件产品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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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9-20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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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事实上,如果是两个楼中间连接通道,就是人们可以从这个楼走到另一个楼,这是属于房屋建筑物的,需要缴纳房产税。但是,按照您的描述,“连接了一些管道,主要是用于一些液体原料和生产中物料的传送”,如果咱俩对于这个“管道”的理解没有出现歧义,那么是不用缴纳房产税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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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5-09-19 08:59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个只能作为附件,但尚不充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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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5-09-18 11:4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我认为仍然可以。为什么呢?我们来看一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这个文件可以看出,资产重组环节,不视为货物发生产权变化(否则就要缴纳增值税了);因此,这个情形仍然可以适用这个政策。

    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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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5-09-16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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