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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9-20 10:12
A企业能以"继受取得"软著方式对该类软件产品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原因如下:
1、财税[2011]年10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里只是说“自行开发”,并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证书取得方式一栏应当怎样填写。
2、《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A吸收合并B以后,B的权利和义务由A享有和承担。B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所以A吸收合并B以后,A仍然能享受B公司享有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