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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甲公司花7.3亿从乙公司和张三那儿买了丙公司股权,后来又以3.8亿卖给了丁公司。那么,这儿确认损失的,只有甲公司,不是别的公司。(丙公司只是一件商品,乙公司则是供货商,丁公司则是客户。)
那么,应当由甲公司和张三各自确认自己的损失,与A煤矿(商品)、A煤矿原股东(供货商)、A煤矿新股东(客户)无关。
甲公司购买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36000万
贷:银行存款 36000万
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19000万
投资收益 170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36000万
若上述价格公允,则甲公司损失(借:投资收益 17000万)可以税前扣除。
个人认为可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谨慎起见,您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业务实质判断,更倾向界定为宣传费用,虽然是参展过程中合作方提供的,和我们找其他人制作应该取得效果和作用是一致的。
不需要处理了,未来总分合并报表的时候分公司欠总公司、总公司应收分公司互相就抵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