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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给供应商的午餐及班车租赁,是否算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企业能否抵扣?
铂略会员60595057
提问于 2025-09-25 13:48
正常情况下,午餐和员工班车租赁费用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作为员工的福利支出,根据相关规定,用作职工福利的支出,不能够抵扣进项税。
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
没太理解你的问题,是给供应商提供的午餐和租车的服务吗?如果是这样的话,理解上应该是属于用于招待,招待是属于个人消费的性质,是不能够抵扣增值税的。
不算,我的说的经营就是刚举的例子:一个酒店从另一个酒店采购部分菜品,采购目的是为了销售。
应当按照36箱、16200元开具发票,这样既符合税法要求,也不会多交税。否则,如果按照“30箱16200元+6箱0元”开票,则另外6箱就需要另行视同销售计税了。同时,成本结转也是一样,同时结转36箱成本即可。
另外,“实际采购入库100箱搭赠200箱共1200箱48万元,进项发票是1406箱48万元”,发票这个开法可能会有税务风险;既然实际采购入库1400箱,开票则不能开具1406箱。
总之,发票开具(无论您作为销售方对外开,还是您作为购买方、供应商给您开)都应当符合实际情况才行(无论数量,还是金额)。
应当按照“生产生活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开具发票,适用6%增值税税率。
另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进行生产线某道工序的外包”,则对方提供的也是属于“加工服务”,应当按照“生产生活服务-加工服务”开具发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