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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产抵顶债务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500万
贷:(农业大棚所计科目)4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公允价格计税)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以上差额)
如上所述,其实并无太大问题。因为无论账务处理、税务处理还是发票开票,皆以“据实”为要。既然缺失1吨乃是“水分流失”所致,则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即可,并非舞弊。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作为研发费用并非不可。不过呢,有一点需要提示您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二、(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也不尽然啊。比如说,研发没有成功,那就只能费用化了。总之,实事求是即可。(当然,且不可为了早扣除,而弄虚作假,那就是偷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