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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的涉税问题
如上所述,其实并无太大问题。因为无论账务处理、税务处理还是发票开票,皆以“据实”为要。既然缺失1吨乃是“水分流失”所致,则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即可,并非舞弊。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作为研发费用并非不可。不过呢,有一点需要提示您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二、(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上述咨询服务合同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因而无需缴纳印花税。(注:技术咨询服务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其实,如上所述,“发稿”只是获得奖励的原因,但其本身已非稿酬了。比如说,职工在中国交通报发表稿子,中国交通报给他钱,这才是稿酬。对于上述款项,我们可以换个说法,职工很好地完成了某项工作(是的,“工作”而已,无需考虑哪项工作),因而获得了奖励。
若分公司独立核算,则其获得其他单位(集团)奖励,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替集团进行了宣传劳务);若非独立核算,则其属于集团员工,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当然,汇算层面,二者皆为综合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