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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事业建设税的缴纳范围及减除项目范围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税范围是广告服务、娱乐服务。
一、广告服务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二、娱乐服务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如果确实用于广告、宣传(而非招待、消费),那么可以按照广告宣传费核算。总之,账务税务处理据实即可。
会计上,是否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多少,取决于公司自行判断;这个材料也没有固定列举,比如催收记录。
计提会计分录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如果需要税前扣除,则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并不存在。因为无论什么条件,“计提坏账准备”都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赔偿协议只是证据之一。另需要支付单据(收款收据)、伤情鉴定(医院病历)等佐证,方可认定业务真实性,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