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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季度所得税预缴报表
一、关于概念
(一)职工薪酬,是个会计概念,包含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没错)以及辞退福利等。
(二)税法方面,则把上述各项分开,即税法上的工资,即狭义工资——因为税法上把其他各项单独说了。
二、关于上述申报
申报表有明确: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也就是说,上面这个,是广义数、计提数;下面这个,则是狭义数(工资薪金)、发放数(借方)。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这一栏包括。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这一栏不包括。
应当结转营业外收入科目。
之前估价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现在确定无法支付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确实用于广告、宣传(而非招待、消费),那么可以按照广告宣传费核算。总之,账务税务处理据实即可。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税范围是广告服务、娱乐服务。
一、广告服务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二、娱乐服务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