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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摊销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0-27 14:41
因为9月属于整月接受服务,按月(1/12)摊入费用即可。(对于7月,可以按日或者按半月来算。)
您说税务部门对供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这个是税务部门的业务吗?税务部门是认为收费价格不合理进行调整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这里强调的是向居民个人供暖可以免增值税,不是强调房屋的权属,应该是收费对象是否是个人,如果是就可以享受该政策。
(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上述“无法使用”情形,并非“不得抵扣”情形,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只有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才需要转出处理。
但需要提醒的是,在报废过程中如果产生报废资产残值处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