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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1-03 18:58
实不相瞒。作为一个正常经营企业,收到100万,然后付出去100万,这本身是不正常的——其实,大家都知道,我相信您自己心里也明白。况且,如果只是“代收代付”,其实反而是不会有“合同、流水、发票”的。税务层面,极有可能会被怀疑虚开发票;其他法律层面,也可能会被怀疑,比如“洗钱”,比如“帮信”之类。总之,建议您根据这样做的真实目的,基于法律规定作出合法合规判断。
超过一年,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如果收了人家的钱,已经给人家发货或者提供了服务,则应结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若未发货或者提供服务,则可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显然,所谓职工福利,前提乃是“职工”。如上所述,“不构成雇佣关系”,显然并非“职工”,因此相关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上述支出,应当作为劳务费,并取得相应发票列支才可。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