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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补发放形式的问题

你好,想请问员工以报销形式来领取公司车补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比如以下情景:
员工可以选择1.每个月工资里发放1000元车补,交个人所得税。2.每个月可以报销1000元的用车相关发票,不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当月报销的用车发票不一定是商业目的,比如自己出去旅游开车的过路费可能也包含在内。并且如果当月实际用车费用超过额度,多余的发票可以在下个月报销。
请问第二个选项的操作符合税务和相关国家政策吗?如果无法区分私人和商业目的,是否应该全部走工资发放的形式?
如果可以区分私人和商业目的,是否商业出行可以走报销,私人部分还是应该作为工资扣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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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弘丽 提问于 2025-11-04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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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5-11-04 15:56

    按照您的描述,事实上第2个与第1个是一样的。因为您说了,额度是固定的(1000元),而且“报销的用车发票不一定是商业目的”,这事实上还是工资组成部分(车补)——而要求提供发票,其实没有必要(办公费用实报实销,关键在于一个“实”字)。如您所述,“如果可以区分私人和商业目的,是否商业出行可以走报销,私人部分还是应该作为工资扣税(当然,既然公务部分据实报销了,私人部分就不能免税了)”,这样是可以的。

    总之,上述两种情形(报销1000元),皆作为工资核算即可。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免税交通补贴额度,只将超额部分一并计税即可。

    • 2025-11-05 12:07:46
      您好,感谢回复,想再确认一下,您的意思是不是:
      如果选择第二种报销的方式,在能区分私人和商业目的的情况下,商业目的可正常报销,不交税。私人出行的,就应该作为工资扣税。
      在无法区分商业还是私人出行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全部走工资扣税的方式发放(不能选option 2)。
      请问可以这样理解吗?地区是在上海。
    • 2025-11-05 17:02:08

      是的。但若全部作为工资,则另有免税标准(具体标准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收到政府财政补助,需要判断是否和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有关,有关就需要缴纳,否则不需要缴纳。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12-19 18:3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个人理解是可以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您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5-12-19 17:30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您需要判断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构成偷税行为。如果只是因疏忽或对政策理解有误导致的未及时处理,且主动补缴税款,通常可以争取从轻或免于罚款。建议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情况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补记收入形成的所得是可以弥补亏损的。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12-19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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